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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评估书翻译

资产评估书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一、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发布的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第十八条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》(以下简 称《细则》)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,提出《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》。 二、资产评估报告书(以下简称《报告书》)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提交给委 托方的公证 性的工作报告, 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合同的成果,也是评估机构为资产 评估项目承担法律责 任的证明文件。 三、《报告书》由委托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、 验证、确 认。 四、《报告书》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。经济行为涉及外方 (如对外发 行股票、中 外合资合作)必须向外方提供评估报告时,可以提供资产清单和评估价值, 不得提供委托方 资产的账面原值、账面净值等原始资料。 五、《报告书》需向外方提供时,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格式要求 撰写, 但同 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书仍应按《办法》、《细则》和本规 范意见撰写。 六、《报告书》必须依照客观、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撰写,如实反映评估工作 的情况。 调 查取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,不得提供伪证。《报告书》必须由评估机构 独立撰写, 不受资产 评估委托方或其主管单位以及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 的干预。